(2017)浙068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熊文保、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文保,蔡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熊文保,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执行人:蔡建华,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熊文保与被执行人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特67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155000元,逾期加付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费淼鑫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蔡建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蔡建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1执2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