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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民终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与被余科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余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何兴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乔,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纯建,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科,男,生于1985年3月31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上诉人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简称“鑫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3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鑫福公司于2017年6月5日以已与余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鑫福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海燕审判员  杨昌礼审判员  冯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