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申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丁保军与樊桂喜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樊桂喜,丁保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申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樊桂喜,男,汉族,1965年5月22日出生,住宿迁市洋河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保军,男,汉族,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宿迁市洋河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樊桂喜因与被申请人丁保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3民终1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按照再审申请人樊桂喜在再审申请书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和电话,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传票,通知其于2017年6月8日16时10分到本院第三法庭参加听证,接受询问,该邮件被本人签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樊桂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应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樊桂喜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滕晓春审判员 杨晓玲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晓兰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