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永成、魏宝山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成,魏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408号之一移送部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永成,男,197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魏保山(曾用名:魏宝山),男,1976年2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张永成、魏宝山罚金刑执行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张永成、魏保山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张永成、魏宝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薄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