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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9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秦智与郭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秦智,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945-1号申请执行人朱秦智,男,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强,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本院执行的朱秦智与郭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秦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72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52386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70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朱秦智,剩余案款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秦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