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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900号原告:张某,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华,郑州市中原区官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李银辉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李慧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叶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