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900号原告:张某,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华,郑州市中原区官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李银辉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李慧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叶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