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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执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义明、郭学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明,郭学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义明,男,194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郭学聪,男,1987年3月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李义明与郭学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学聪名下存款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孟祥东二〇一年××月××日书记员  曹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