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牟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75号申请执行人牟某某,男,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被执行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甘棠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牟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牟某某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履行了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申请人的申请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经实现,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贤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