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0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金磊与邹其德、上海融奇信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磊,邹其德,上海融奇信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0085号原告:金磊,男,1954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邹其德,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上海融奇信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15号3502室。法定代表人:邹其德。金磊与上海融奇信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邹其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金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向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金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