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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高丹与申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丹,申振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040号原告:高丹,女,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广庆,河南红旗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振江,男,198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开元街道紫云国际城市。原告高丹诉被告申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丹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丹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丹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学凤二〇一七���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呼林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