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2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994江苏致远环保有限公司与宁波远奇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致远环保有限公司,宁波远奇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2994号原告:江苏致远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东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7432862A。法定代表人:邵中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全军(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远奇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P-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84787719L。法定代表人:潘瞻远,该公司经理。原告江苏致远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公司)与被告宁波远奇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致远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致远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致远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致远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周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