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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三明市工人文化宫与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工人文化宫,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2民初147号原告:三明市工人文化宫,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张燕宁,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若人,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莉,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主要负责人:吴道礼。被告: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九江市。法定代表人:吴道礼。原告三明市工人文化宫与被告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明市工人文化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若人、张丽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明市工人文化宫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解除三明市工人文化宫与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涉诉房屋返还三明市工人文化宫;2.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向三明市工人文化宫支付房屋租金96225元(该租金自2016年8月1日起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其后租金计算至返还房屋之日止);3.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向三明市工人文化宫支付滞纳金24877元(该滞纳金从2016年8月6日起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其后滞纳金计算至实际交清店面租金之日止);4.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向三明市工人文化宫支付水电费997.04元(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5.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向三明市工人文化宫赔偿违约金19245元;6.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由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日,三明市工人文化宫发布房屋招租信息,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参加竞标后以最高报价每平米169.5元中标,取得房屋租赁权。2015年5月25日,三明市工人文化宫与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三明市工人文化宫将位于梅列区和仁新村32幢一层104、105号出租给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租赁期限为五年,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月租金为19245元,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需每月5日前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一次性交清当月租金;逾期欠缴租金的,每逾期一天三明市工人文化宫加收取月租租金的3‰滞纳金;合同签订7日内,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须向三明市工人文化宫缴纳不低于按三个月租金计算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计57735元;租赁期内场所发生的水、电、物业管理、房屋维保金等一切费用由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承担;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提前终止合同的,三明市工人文化宫可没收其房屋租赁押金,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应在10日前搬迁清场,且必须支付移交即日起后的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给三明市工人文化宫造成其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损失费用,双方应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已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他方由此产生的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三明市工人文化宫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强制收回租赁房产,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履约保证金及投入装修等费用,三明市工人文化宫均不予退还和补偿,“1、乙方累计欠交租金1个月以上的…;合同在履行过剩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除,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房屋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三明市工人文化宫依约履行合同将房屋交付给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使用,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承租房屋后,仅支付至2016年7月31日前的租金及8月份水电费。8月1日后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至此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拖欠原告店面租金96225元(从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及店面水电费997.04元,滞纳金24877元,三明市工人文化宫多次催付均未果。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是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也应承担。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三明市工人文化宫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法庭提交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因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三明市工人文化宫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5年4月2日,三明市工人文化宫发布房屋招租信息,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参加竞标后以最高报价每平米169.5元中标,取得房屋租赁权。2015年5月25日,三明市工人文化宫与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三明市工人文化宫将位于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32幢一层104、105号出租给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租赁期限为五年,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月租金为19245元,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需每月5日前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一次性交清当月租金,逾期欠缴租金的,每逾期一天三明市工人文化宫加收取月租租金的3‰滞纳金;合同签订7日内,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须向三明市工人文化宫缴纳不低于按三个月租金计算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计57735元;租赁期内场所发生的水、电、物业管理、房屋维保金等一切费用由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承担;经三明市工人文化宫同意,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可提前终止合同,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提前终止合同的,三明市工人文化宫可没收其房屋租赁押金,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应在10日前搬迁清场,且必须支付移交即日起后的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给三明市工人文化宫造成其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损失费用;双方应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已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他方由此产生的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三明市工人文化宫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强制收回租赁房产,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履约保证金及投入装修等费用,三明市工人文化宫均不予退还和补偿,1、乙方累计欠交租金1个月以上的…。”2.合同签订后,三明市工人文化宫将房屋交付给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使用。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支付至2016年7月31日前的租金及8月份水电费。8月1日后,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未支付房屋租金,至此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拖欠原告店面租金96225元(从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及店面水电费997.04元。3.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是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本院认为,三明市工人文化宫、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三明市工人文化宫依约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房屋租金和水电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累计欠交租金1个月以上的,三明市工人文化宫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自2016年8月1日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现三明市工人文化宫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返还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应予支持。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现三明市工人文化宫要求其支付自2016年8月1日起至返还房屋之日的租金,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应予支持。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水电费,现三明市工人文化宫要求以实际发生的金额支付水电费,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应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需每月5日前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一次性交清当月租金,逾期欠缴租金的,每逾期一天三明市工人文化宫加收取月租租金的3‰滞纳金,该滞纳金实际上是约定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属违约金性质,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逾期欠缴租金,三明市工人文化宫要求其按约定支付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但双方约定的计算标准过高,应予调整,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三明市工人文化宫要求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9245元,根据合同约定,“经三明市工人文化宫同意,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可提前终止合同。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提前终止合同的,三明市工人文化宫可没收其房屋租赁押金,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应在10日前搬迁清场,且必须支付移交即日起后的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根据该条约定,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经三明市工人文化宫同意,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提前终止合同。本案中,虽然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租金及水电费,但未提出终止合同,故三明市工人文化宫要求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未成就,且双方有约定滞纳金,该滞纳金实际上是约定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属违约金性质,故三明市工人文化宫要求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是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故三明市工人文化宫要求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对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的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三明市梅列区三明市工人文化宫与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二、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位于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32幢一层104、105号房屋交还三明市工人文化宫;三、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三明市工人文化宫交付租金96225元(该租金按月租金19245元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此后的租金继续计至交还房屋之日止);四、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三明市工人文化宫支付滞纳金(该滞纳金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8月6日起计至2016年12月31日,此后滞纳金按继计算至实际交清店面租金之日止);五、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三明市工人文化宫支付水电费997.04元;六、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57735元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七、财产保全费1227元,由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担;八、驳回三明市工人文化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92元,由三明市工人文化宫负担2068元,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担131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审 判 长  傅炳林人民陪审员  杨连禄人民陪审员  宁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