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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党埃扣贩卖毒品一案147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埃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埃扣,男,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9日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埃扣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慧、赵瑞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埃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党埃扣在府谷县府谷镇高家湾自己开的门市内给���某某贩卖毒品安纳咖一颗,非法所得20元,后府谷县公安局民警在党埃扣的门市内查获查获毒品安纳咖8颗,共计263.37克。后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鉴定,从被告人党埃扣门市查获的安纳咖中均检出咖啡因成分。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还提交了常住人口信息、抓捕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量笔录、毒品照片、辨认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党埃扣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党埃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党埃扣拘役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党埃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常住人口信息、抓捕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量笔录、毒品照片、辨���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党埃扣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党埃扣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制度,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因其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故应将查获的毒品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当庭认罪,说明有悔罪表现,故在量刑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安纳咖依法没收。非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综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党埃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安纳咖8颗依法没收。三、随案移送的非法所得20元人民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永贤人民陪审员  李文君人民陪审员  王妮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浩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