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7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马麻乃与马牙古白、马吉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麻乃,马牙古白,马吉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7民初172号原告:马麻乃,男,回族,生于1974年1月,小学文化,住积石山县,农民。被告:马牙古白,男,保安族,生于1974年4月,小学文化,住积石山县,农民。被告:马吉英,男,保安族,现年32岁,小学文化,住积石山县,农民。原告马麻乃诉被告马吉英、马牙古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麻乃到庭参加了诉讼,马吉英、马牙古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马麻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马牙古白、马吉英支付马麻乃的劳务工资15354元;2.判决案件诉讼费由马牙古白、马吉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马牙古白承包了青海玉树州公路修建工程,将马麻乃找到其工地从事劳动,约定每个工工资150元。到2015年11月8日经结算,扣除预支的工资3321元,马牙古白还应当支付劳动报酬15354元。当时由马牙古白的会计马吉英给马麻乃出具了欠条,马牙古白承诺年底给清。后经索要,马牙古白以种种理由推托。现起诉要求马牙古白支付马麻乃的劳动报酬1535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自愿放弃向马吉英追偿。马牙古白答辩:拖欠马麻乃的劳动报酬15354元属实,欠条是马牙古白会计马吉英出具的,该劳动报酬应当由我偿还,与马吉英无关。因当时找马麻乃干活是其岳父领给马牙古白的,马牙古白对其岳父承诺过劳动报酬给其岳父。现我回去和其岳父协商后给马麻乃支付。马麻乃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马麻乃的身份证明;2、欠条一份;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马麻乃为马牙古白提供劳务,马牙古白应当按约定支付马麻乃的劳务工资。马吉英只是马牙古白的会计,没有还款的义务。庭审中马麻乃自愿放弃了向马吉英追偿的请求。马牙古白以和马麻乃的岳父有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理由不当。综上所述,马麻乃要求马牙古白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马牙古白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拖欠马麻乃的劳动报酬153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元由马牙古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成福审 判 员 唐 慧人民陪审员 马渊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他玉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