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法同、崔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法同,崔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757号申请执行人周法同,男,汉族,1940年2月25日出生,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崔彬,男,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法同与被执行人崔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6273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支付13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执行人负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5民初6273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宗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云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