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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双强、刘超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双强,刘超,黄建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1刑初383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双强,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2011年4月因吸毒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4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逮捕。被告人刘超,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筠连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逮捕。被告人黄建培,男,1984年8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创意浴室服务员,住四川省筠连县。2005年3月因犯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逮捕。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6]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双强、刘超、黄建培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刘超、黄建培对犯罪事实及定性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2016年9月29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延[2016]27号延期审理建议书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同日本院同意延期审理,2016年10月28日提请本院对本案恢复法庭审理。后本院依法中止、恢复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双强、刘超、黄建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吴双强、刘超、黄建培经事先预谋,至本市新北区孟河镇创意浴室,分别窃得被害人陆某、刘某放在浴室更衣柜内人民币500元、1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赃款人民币1600元,后发还被害人刘某。公诉机关对上述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吴双强、刘超、黄建培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款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吴双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刘超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辩称,没有预谋去浴室实施盗窃。被告人黄建培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辩称,没有事先预谋,也没有将总卡交给被告人吴双强。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底,被告人吴双强、刘超、黄建培预谋先由被告人黄建培至本市新北区孟河镇创意浴室应聘从事男浴区服务员工作,待被告人黄建培拿到浴室更衣柜总卡后,由被告人吴双强、刘超盗窃他人放在更衣柜内的钱财。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吴双强、刘超以到该浴室洗澡为名,由被告人吴双强通过被告人黄建培拿到浴室男浴区更衣柜总卡,后窃得被害人陆某放在该浴室更衣柜的人民币500元以及被害人刘某放在浴室更衣柜的人民币1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赃款人民币1600元,后发还被害人刘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某、陆某的供述笔录,证实于上述查明的时间、地点,被窃上述钱款的情况。2、证人莫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创意浴室负责人,2017年1月27日,有顾客反映男浴区更衣柜内钱少了,但更衣柜没有撬动痕迹。1月26日23时到27日11时,男浴区只有被告人黄建培一个服务员,他到浴室上班只有三、四天。3、证人孙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在创意浴室吧台从事收银工作,被告人黄建培在浴室上班不到一个星期,有好几次到吧台拿过总卡,每次几分钟时间。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吴双强、刘超辨认同案犯以及盗窃地点的情况。5、扣押、发还笔录、清单、收条,证实案发后从被告人处扣押赃款并发还被害人的情况。6、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通信记录,与上述查明的事实相印证。7、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吴双强、黄建培的前科劣迹情况。8、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吴双强、刘超、黄建培的身份情况。9、被告人吴双强的供述笔录,证实2016年1月底,与被告人刘超、黄建培经共同预谋,由被告人黄建培至创意浴室做服务员,到时里应外合偷些钱出来。1月25日23时许,其与被告人刘超至创意浴室,后被告人刘超称向被告人黄建培要了总卡,从更衣柜内窃得财物,给其人民币1300元,让其分给被告人黄建培人民币500元。1月26日23时许,其与被告人刘超至创意浴室欲实施盗窃,其找被告人黄建培要了总卡,共窃得现金人民币2100元,离开时告诉了被告人刘超。10、被告人刘超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证实2016年1月23日左右,与被告人吴双强、黄建培商量,让被告人黄建培到创意浴室当服务员,到时就说手牌锁在柜子里让被告人黄建培拿总卡,就可以打开柜子偷钱。1月25日晚,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黄建培联系后,其与和被告人吴双强一起至创意浴室,其向被告人黄建培要了总卡,从男浴区更衣柜内计窃得人民币1600元,后分给被告人吴双强人民币1300元,让他分给被告人黄建培人民币500元。1月26日23时许,其和被告人吴双强一起到浴室欲再次盗窃,离开时被告人吴双强说偷了人民币2000余元。当庭供述记录在卷。11、被告人黄建培的供述笔录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双强、刘超、黄建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刘超、黄建培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吴双强、刘超归案后有多次供述,均稳定一致,证实三名被告人经事先预谋,实施盗窃的情况,该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辩解无合理的理由及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双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双强、刘超、黄建培预缴罚金保证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双强、黄建培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双强、刘超、黄建培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日期,依法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双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被告人刘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被告人黄建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上列三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吴双强、刘超、黄建培的犯罪所得,依法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洁人民陪审员  汪克良人民陪审员  谈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柳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