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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7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潘黎萍与上海欧澜芝软装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黎萍,上海欧澜芝软装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7634号原告:潘黎萍,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欧澜芝软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XXX号XXX楼XXX室。法定代表人:吴XX。本院受理原告潘黎萍与被告上海欧澜芝软装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原告潘黎萍与被告上海欧澜芝软装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钱伟兰人民陪审员  张蓓莉人民陪审员  陆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