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某1与吕某2、吕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1,吕某2,吕某3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4民初3555号原告:吕某1,男,193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杰,绍兴市君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2,女,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吕某3,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吕某1与被告吕某2、吕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经原告吕某1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吕某3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杰、被告吕某3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6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6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在遗产范围内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借款人吕汉楚(于2015年10月25日病故)与被告吕某2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吕汉楚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月息为1.5%,借期一年。后因吕汉楚病重需要治疗费,至今未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吕某3答辩称,原告所称吕汉楚因家庭生活困难不是事实,被告家庭条件尚可,并不需要举债。至于我父亲吕汉楚据我所知确实问原告有借款的,在本案所涉借款出具之前就有借款的,之前利息也给过原告的。在他死后,我们才知道他有三百多万债务,号称去做生意,但事实上并未有他所称的生意。我父亲吕汉楚并无遗产,他是淋巴癌病故的,看病我还给他花了五十几万。被告吕某2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1.借条一份,证明吕汉楚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证明一份,证明两被告与借款人吕汉楚的关系,及吕汉楚的死亡时间。两被告均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吕某3对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且被告吕某3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及被告吕某3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吕汉楚向原告吕某1借款3万元,并于2014年7月6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吕汉楚未还本付息。后吕汉楚于2015年10月25日病故,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两被告。原告向两被告追索未果,故酿讼。本院认为,原告与吕汉楚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吕汉楚尚欠原告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后,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因借款人吕汉楚已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吕汉楚死亡后,其妻子吕某2、儿子吕某3系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其应在继承吕汉楚遗产的范围内对原告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6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吕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某3、吕某2在继承吕汉楚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吕某1借款3万元,并支付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两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徐燕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