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菏泽市康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市康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719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康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吴店机械电子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海燕,经理。被执行人: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双井南街63号。法定代表人:平纪强,经理。被执行人:何峰,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吕都佳苑项目部负责人,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康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何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6)鲁1702民初50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90576元。因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康升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5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正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