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3106号原告: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遵义路16号。法定代表人:郭红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艳红,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别金远,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53号。法定代表人:葛昌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举栋,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56元,减半收取597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邢 英审 判 员 秦国栋人民陪审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