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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3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友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友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3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30973944-4。法定代表人徐有源,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友朋,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友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友朋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友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0)罗民二初字第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