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周荣新与武汉名门贵足沐足中心、XX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新,武汉名门贵足沐足中心,XX梅,张斌,罗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265号原告:周荣新,男,195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名门贵足沐足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二十四街坊特*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斌。被告:XX梅,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张斌,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罗旗,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原告周荣新与被告武汉名门贵足沐足中心、XX梅、张斌、罗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周荣新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荣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荣新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荣新负担。审 判 员 刘 均人民陪审员 桂 英人民陪审员 程菲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司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