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顾仁华与云南邦洲工贸有限公司、孙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仁华,云南邦洲工贸有限公司,孙元明,屠平娟,孙家伟,昆明市邦洲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初159号原告:顾仁华,男,196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开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燕,云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昭燕,云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邦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青年路***号华尔顿大厦**楼**号。法定代表人:孙元明。被告:孙元明,男,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屠平娟,女,196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孙家伟,��,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昆明市邦洲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禄劝乌东德乡大园子村。法定代表人:屠平凯。原告顾仁华与被告云南邦洲工贸有限公司、孙元明、屠平娟、孙家伟、昆明市邦洲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顾仁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递交延期缴纳诉讼费申请书,经本院审查同意其缓交案件受理费至2017年6月7日止。原告顾仁华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顾仁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文平审判员 何 玉 琼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