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4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吉畅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汇中戈特尔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句容市吉畅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江苏汇中戈特尔空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4490号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吉畅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550243488D),住所地在句容市华阳镇华阳东路都市晴园C幢303室。法定代表人:马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国新,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汇中戈特尔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中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吉印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75949917-7。法定代表人:蒋国北,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吉畅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汇中戈特尔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7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汇中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吉畅公司支付货款287490.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吉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8元,由原告吉畅公司负担580元,被告汇中公司负担2658元。被执行人江苏汇中戈特尔空调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汇中戈特尔空调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吉印大道3118号不动产及苏A×××××车辆。且被执行人江苏汇中戈特尔空调有限公司正在重组,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所以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待重组后具备条件后再继续执行。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汇中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汇中戈特尔空调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单、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该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汇中戈特尔空调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吉印大道3118号不动产及苏A×××××车辆。且被执行人江苏汇中戈特尔空调有限公司正在重组,且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所以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待重组具备条件后再继续执行。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汇中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汇中戈特尔空调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润进审判员 徐 进审判员 查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雨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