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史子彪、杜江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子彪,杜江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63-2号申请执行人:史子彪,男,汉族,1968年3月12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杜江修,男,汉族,1958年5月30日生,住九江市修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桃民初字第9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江修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杜江修名下位于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罗家埚21号东侧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杜江修名下位于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罗家埚21号东侧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邓宜伟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