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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建富、郑绍辉等与毛发财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富,郑绍辉,毛发财,陈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861号原告:周建富,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郑绍辉,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代理人:李义,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发财,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陈雪,女,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周建富、郑绍辉诉被告毛发财、陈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周建富、郑绍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毛发财、陈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富、郑绍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富、郑绍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建富、郑绍辉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人民陪审员  谭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