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谢占军与陈理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占军,陈理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1914号原告:谢占军,男,汉族,1976年3月17日出生,住西宁市。被告:陈理邦,男,汉族,1979年11月15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盐湖巷6号10号楼。法定代表人:唐玉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占军与被告陈理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占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理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占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占军撤回对被告陈理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占军承担。审判员 马 原 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德吉卓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