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2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与赵海洋、解红霞、周洪亮、郭永春、孙长河、韩玉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22执5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赵海洋,男性;解红霞,女性;周洪亮,男性;郭永春,女性;孙长河,男性;韩玉英,女性。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与赵海洋、解红霞、周洪亮、郭永春、孙长河、韩玉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谢学平审判员 :王兴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 张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