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民辖终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伍素欣、刘元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素欣,刘元隆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伍素欣,女,汉族,住澳门特别行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元隆,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伍素欣因与被上诉人刘元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2044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为澳门××行政区,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依法不属于上述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