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智瑞糖酒商行、王春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智瑞糖酒商行,王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134号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智瑞糖酒商行。住所地宿州市西关办事处银河广场15层1505号。经营者:王玲,女,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王春玲,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智瑞糖酒商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春玲所有的皖L×××××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春玲所有的皖L×××××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期限两年。二、查封担保人王玲所有的皖L×××××号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期限两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受理费320元,由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智瑞糖酒商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理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