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4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霍骏轩与何林江蒋诗美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骏轩,重庆市万州区汶罗小学,何鑫,何林江,蒋诗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691号原告:霍骏轩,男,200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理人:霍朝坤,男,1981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理人:秦子翊,女,1981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汶罗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17815784611,住所:重庆市万州区黑龙江路259号。法定代表人:陈明,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适清(特别授权),系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鑫,男,2008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理人:何林江,系何鑫之父。法定代理人:蒋诗美,系何鑫之母。被告:何林江,男,1987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蒋诗美,女,1988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俊轩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汶罗小学、何鑫、何林江、蒋诗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立案时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霍俊轩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俊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俊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霍俊轩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退还原告200元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崔晓琴法官助理 李元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