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冯小利与赵天保、安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利,赵天保,安彩梅,赵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823民初1827号原告冯小利,女,汉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谢科学,武陟县木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天保,男,汉族,1968年6月7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安彩梅,女,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武陟县。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琰,男,汉族,1990年12月29日出生,住武陟县,系二被告的儿子。被告赵琰,男,汉族,1990年12月29日出生,住武陟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冯小利诉称,2014年5月份被告赵天保做生意急需用钱,分多次在原告处借款23.5万元。2016年3月8日经武陟县公安局刑警三队、圪垱店乡政府、武陟县妇联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被告赵琰为担保人,协议签订后,被告赵天保按协议还款3万元,剩余借款20.5万元至今未按协议履行。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支付违约金23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冯小利与被告赵天保、安彩梅、赵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冯小利同意被告赵天保、安彩梅、赵琰再归还借款19.9万视为此案结清;被告赵天保、安彩梅、赵琰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冯小利6000元;被告赵天保、安彩梅、赵琰自2017年7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归还原告冯小利不低于3000元,至2018年10月30日前19.9万元全部结清;其他双方互不争执。诉讼费2140元,由原告冯小利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索小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维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