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4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金彪与荣晓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彪,荣晓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939号原告:张金彪,男,199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荣晓雷,男,199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张金彪诉被告荣晓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丽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