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易维与被申请人余爱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维,余爱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613号申请人:易维,女,汉族,1986年11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余爱香,女,汉族,1983年12月7日出生。申请人易维与被申请人余爱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易维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余爱香银行存款2946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余爱香银行存款2946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本案财产保全费1933元,已由申请人易维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 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