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邓明波诈骗罪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101号被执行人邓明波,男,彝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邓明波诈骗罪罚金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漳平市人民法院刑庭移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邓明波缴交罚金人民币85000元的请求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邓明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邓明波在银行、工商、不动产、房产、国土、车管所、林业等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并向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邓明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目前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邓明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因犯罪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本案的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亚 平人民陪审员 余 京 德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