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执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红利与被执行人张忠良、李素花、张昙昊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红利,张忠良,李素花,张昙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红利,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新安县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张忠良,男,194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江苏省丰县人,甘肃省东大山铁矿内退职工,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李素花,女,194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江苏省丰县人,洛阳市农机公司退休职工,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张昙昊,女,199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科技大学在校学生,河南省新安县人,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红利与被执行人张忠良、李素花、张昙昊继承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魏红利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执61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 杨 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