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4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4579苏州百利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锦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百利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锦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4579号原告:苏州百利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00号现代创展大厦1幢1205室。法定代表人:王学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小节,男,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锦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东富路28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康。原告苏州百利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锦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苏州百利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预交期内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百利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戴 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延琦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