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艳杰与李昊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杰,李昊源,于海娇,王永礼,苗艳,石鹏,石生,郑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696号原告:王艳杰,女。被告:李昊源,男。被告:于海娇,女。被告:王永礼,男。被告:苗艳,女。被告:石鹏,男。被告:石生,男。被告:郑桂香,女。原告王艳杰诉称,被告李昊源于2012年4月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2万元,约定利息5分,被告李昊源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经被告王永礼、石文来(已死亡)同意以他们的住宅作为抵押,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多次向被告李昊源催要借款未果。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合计550,4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艳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00元,全部退还给王艳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中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