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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艳杰与李昊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杰,李昊源,于海娇,王永礼,苗艳,石鹏,石生,郑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696号原告:王艳杰,女。被告:李昊源,男。被告:于海娇,女。被告:王永礼,男。被告:苗艳,女。被告:石鹏,男。被告:石生,男。被告:郑桂香,女。原告王艳杰诉称,被告李昊源于2012年4月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2万元,约定利息5分,被告李昊源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经被告王永礼、石文来(已死亡)同意以他们的住宅作为抵押,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多次向被告李昊源催要借款未果。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合计550,4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艳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00元,全部退还给王艳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中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