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凤兴限期腾地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辰溪县国土资源局,张凤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3执104号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辰溪县辰溪县辰阳镇气象北路。组织机构代码00665443-5。法定代表人李坚,局长。被执行人张凤兴,男,1954年7月11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城郊乡。本院在执行辰溪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凤兴限期腾地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凤兴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3行审17号行政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 勇审 判 员 张必强人民陪审员 谢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