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5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贵州省镇远县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中心与刘志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镇远县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中心,刘志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5民初539号原告:贵州省镇远县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镇远县舞阳镇西门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7660537556。法定代表人舒显琴,该管理中心主任。被告:刘志华,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镇远县。原告贵州省镇远县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中心与被告刘志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贵州省镇远县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中心于2017年6月13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镇远县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镇远县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贵州省镇远县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雷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玉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