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邓华东与成都中达天盛劳务有限公司、唐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华东,成都中达天盛劳务有限公司,唐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354号原告:邓华东,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成都中达天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镇龙桥路锦贤国际155号A座5楼。法定代表人:胡泽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雷,男,1975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邓华东与被告成都中达天盛劳务有限公司、唐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邓华东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华东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华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邓华东负担。审 判 长 王 剑人民陪审员 杨 强人民陪审员 韦 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涛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