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运表、王金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运表,王金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孟运表,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王金其,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王金其名下位于派克公馆2310室并冻结其在衡水华融投资咨询公司股金1万元及王金其名下住房公积金,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彬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