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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西华县金麦面业有限公司、许昌市丰谷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金麦面业有限公司,许昌市丰谷源食品有限公司,李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异10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金麦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展秋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许昌市丰谷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玲,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建玲,女,汉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西华县金麦面业有限公司诉许昌市丰谷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2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华县金麦面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李建玲为本案被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许昌市丰谷源食品有限公司为股东一人的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李建玲一人股东,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李建玲为被执行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李建玲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李建玲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本院(2016)豫1622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相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