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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邹霞、廖园生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霞,廖园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31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霞,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廖园生,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霞、廖园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霞、廖园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明: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邹霞、廖园生(夫妻关系)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盘溪路7号经营晴儿微超市,供他人赌博牟利。2016年12月28日20时许,马某、庄某、王某1、任某、黄某1、王某2、吴某、方某、邓某、周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在该超市内以“牛某”方式赌博后被查获。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73600元,并从被告人邹霞处扣押抽头人民币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邹霞、廖园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马某、庄某、王某1、任某、黄某1、王某2、吴某、方某、邓某、周某、魏某、鲍某1、贺某、黄某2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租房协议,扣押决定书,抓赌现场记录,收缴物品清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邹霞、廖园生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霞、廖园生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邹霞、廖园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廖园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 巍代书记员 傅 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