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民终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邹泽发、黄德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泽发,黄德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终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泽发,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均,男,195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上诉人邹泽发与被上诉人黄德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5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邹泽发于2017年5月11日签收曲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邹泽发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856元,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至今本院未收到邹泽发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邹泽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梦审 判 员 赖凯文审 判 员 韩文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燕书 记 员 刘韵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