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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振柏与被执行人赵国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振柏,赵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438号申请执行人曹振柏,男,1955年5月24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灵皇地台南苑小区。被执行人赵国新,男,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聚宝苑隔壁。申请执行人曹振柏与被执行人赵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赵国新给付申请人曹振柏借款本金10000元及该款自2009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借款本金20000元及该款自2009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借款本金20000元及该款自2009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振柏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0000元及该款自2009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借款本金20000元及该款自2009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借款本金20000元及该款自2009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曹振柏借款本金10000元及该款自2009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借款本金20000元及该款自2009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借款本金20000元及该款自2009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振柏向法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和被执行人赵国新已私下达成还款协议,故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经审查,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至此,本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执4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