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执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某、湖北XX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湖北XX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211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湖北XX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湖北XX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XX车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