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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桂英与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英,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226号原告:王桂英,女,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中华街北首东侧。法定代表人:代清亭。原告王桂英与被告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64991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赵青以故国用(2007)第1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764991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王桂英预先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兵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