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民初5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西博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博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5415号原告:山西博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许坦西街51号葡萄园小区3号楼1单元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林晓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仓,太原市小店区法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吴福卿,总经理。原告山西博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山西博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权利依法做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山西博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6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03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安 沛人民陪审员 张翼杰人民陪审员 王兰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