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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祁得寿与张红力、李新阳等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0102执298号申请执行人祁得寿,身份证号码:6321261985********,男,土族,1985年5月10日出生,住互助县台子乡多士代村***号。被执行人张红力,身份证号码:4127291965********,男,汉族,1965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范集乡冯营村。被执行人李新阳,身份证号码:3307241970********,男,汉族,1970年6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社区李三九方弄*号。被执行人浙江中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698512808U,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299号1号楼5单元299-27号。负责人李鸿旭。被执行人青海汇鑫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504273-5,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中路92号。法定代表人马生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祁得寿与被执行人张红力、李新阳、浙江中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汇鑫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以强制执行程序报结。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